1、 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 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德尔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 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制的。
4、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 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 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 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 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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